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民生健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确定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 公司可将以下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
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形式;(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
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
董事会秘书发布。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证券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
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
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
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
进行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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