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
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程度与责任轻重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
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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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
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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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
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
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
罚(罚款)的,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
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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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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