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
并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进一步提升公
司盈利水平,增加公司收益及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建萍、刘玉龙、朱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