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将
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及方式
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内容符合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实际
情况,且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给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事项。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