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70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
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4号)、《关
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
(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44号)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存在以下问题:
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
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和报告。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立即更正相关贸易业务
会计核算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更正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45号)
吴城、李金千、郭巍: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
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
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
报告。国城矿业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
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
财务总监郭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
重庆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
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财务核算
水平、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