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森
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
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设立境外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已就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
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工作。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
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符合泰国法律要求。本次交易遵循平等、
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对
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系公
司正常业务经营需求,符合泰国法律要求,本次对外投资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
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
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