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
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不会改变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的2023年度担保总额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为二级子公司大连泰达原鸿环保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二级子公司大连泰达原鸿环保提供2023年度担
保额度事项符合《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为控
股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额度预计合理,风控
可控,担保事项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