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是特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
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
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
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