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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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拟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先生,鉴于公司对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2023年9月22日,公司与吴闽华先生
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二)》”)。
  ?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
议案。
  ?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
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审批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
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21,482,843 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7,530
万元(含本数)。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吴闽华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的相关规定,吴闽华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行 的 方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93,610,000 股,吴闽华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 32,147,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0%,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震有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8,855,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0%,
吴闽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闽华先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公司关联
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吴闽华,男,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年班、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根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价格确定为 8.16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
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五、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对象/认购人):吴闽华
   协议签订时间:2023 年 9 月 22 日
  (二)原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
  原协议“双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
股票数量不超过 24,509,803 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全部股份,认购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1,482,843 股(含本数),认购金
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7,530.00 万元(含本数)。”
  其他条款按照原协议执行。
   六、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贷款,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提
高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公司
能更好地把握行业发展机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全体股东利益;同
时将有助于降低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
水平,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
司股本结构的稳定,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战略发展的支持和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重大
变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鉴于吴闽华先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其
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吴闽华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
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
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
事会表决程序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一致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吴闽华先生符合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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