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内
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
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议 启动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调研;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 》履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 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
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
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
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 的审 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 季 度 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
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
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