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437
致: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萧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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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通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9:15-9:25 、 9:30-11:30 、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3年9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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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3 年 9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18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15,00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363%。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无关联股东以普
通决议表决通过,且该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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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3 年 9 月 2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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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43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杜 闻
______________
贺嘉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