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利通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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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
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
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
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
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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