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室
二零二三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鲁西化工”)委托,就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年第
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和《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就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假定:
有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有
文件均由相关当事人合法授权、有效签署和递交,所有文件的签字、盖章及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
法律意见书
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确认和承诺均系真实、准确、可靠和完整的,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发行人及召集人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
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于本次会议有关的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他文件一同进行公告。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召集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次会议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召集。2023年9月6日,
发行人和召集人发布了《关于召开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形
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表决截止时间、会议审议
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年9月20日14:00时(含)至16:00
时(含),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泰证
券。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年9月13日(以当日下午
册为准)。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泰证券提供的参会回执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或代理人)合计持券500,000张,占本期债券存续本金总额(无表决权
除外)的6.80%。此外,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本所律
师也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非现场线上会议形式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合计持券500,000张,占本期债券存续本金总额(无表决
权除外)的6.80%。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表决结果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
同意票500,000张债券,占本期债券存续本金总额(无表决权除外)的
弃权票0张债券,占本期债券存续本金总额(无表决权除外)的0.00%。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
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代表本期债券存续本金总额(无表决权除外)二
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据此,本次会议的上述议
案未获得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因本次会议的上述议案未获得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
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