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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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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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
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大楼四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8,752,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4.3798%。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8,750,2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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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4.3786%。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公司全部董事;
(2)公司全部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如下决议:
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8,751,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股东及监事会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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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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