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环
境、减少商业贿赂和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问
题、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及时、全面、有效地防范、发现和处理舞弊行为,从
而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用欺骗、隐瞒等违法
违规手段,为谋取个人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故意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
职责权限和协调机制,规范反舞弊调查处理程序,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防范
因舞弊而导致内部控制措施失效、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和其他情况,明确反舞弊的重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反舞弊工作应在以下方面予以充分关注:
(一)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
(二)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非法使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四)员工单独或者串通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公司内部控制或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重大影
响;
(六)其他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与反舞弊
相关的各类信息之收集、整理、分析、传递、交流等工作,并负责反舞弊处理结
果的执行、跟进、发布以及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七条 舞弊行为按级别分为公司普通员工层舞弊行为、中层管理层舞弊
行为和高级管理层舞弊行为。普通员工层指公司副经理级别以下人员;中层管理
层指公司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管理层指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
第八条 对于普通员工层舞弊行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经公司总经理授权
下,负责参与反舞弊相关的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交流,以及反舞
弊处理结果的执行、跟进、发布、备案。如果发现严重舞弊行为,应及时将反舞
弊工作相关的信息传递给公司相关领导层和审计部,以确定是否有进一步深入调
查的必要。
第九条 对于公司中层管理层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公司审计部在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与反舞弊相关的各类信息之收集整理、分析、
传递、交流等工作,并负责反舞弊处理结果的执行、跟进、发布以及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启用反舞弊电子邮箱和反舞弊匿名热线。反
舞弊邮箱和反舞弊匿名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
相关联的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的投诉、举报事宜,并配置专人对投诉、
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的记录及调查。原则上普通员工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和
调查,中层管理层和高级管理层由审计部负责记录和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所在公司的岗
位进行处理。公司普通员工层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经查证属实报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进行处理。公司中层管理层人员由审计部在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报
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由审计部在做好保密工作
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核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切实保护投诉人或
举报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针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应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舞弊
行为进行防范。在相关工作开展完成后,公司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供反
舞弊工作的反馈信息与改良建议,填写反舞弊工作小结,定期报送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给员工及相关联的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宣
传本公司的反舞弊工作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针对反舞弊工作的实际,采取符合本公司实际
并能有效打击舞弊行为的具体措施,切实把反舞弊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反舞弊具
体措施主要应该包括: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书面的反舞弊审计工作计划;
(二)针对可能有迹象产生舞弊具体情况实施调查及相关审计工作;
(三)在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就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的审计记录;
(四)对调查和审计结果进行分析;
(五)对于调查和审计记录核实后,呈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监事会核准;
(六)对于核实的舞弊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开展反舞弊调查工作中,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和关联
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开展反舞弊调查工作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反舞
弊的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进行反舞弊调查工作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授权,除
审计部或人力资源部外,其他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任何机构或个人,
没有权利进行反舞弊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应主动对反舞弊调
查工作的各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或改进措施,以利于反舞弊调查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四章 廉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
或个人的礼金、礼品、信用卡、购物卡、回扣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严
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利,公司业务往来不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亲戚朋友合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公款炒股及公款私用,一经发
现立即开除,行为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提倡节约,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
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外出公务活动中,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
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第二十六条 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休闲、
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不得由商业合作方报销
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商业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除法律法规认
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有关
联性交易人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发现他人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损害
公司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举报。如知而不报,视同隐匿舞弊行为,公司有权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与客户商务活动中,应恪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客户员工。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员工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通讯器
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
(三)不得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组织客户员工参加以下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旅游、高消费娱乐、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但相关费用由客户
承担的除外。
(四)不得利用代理商贿赂客户员工,例如通过所谓“咨询公司”等中间机
构签署“咨询协议”,支付“咨询费”等方式,贿赂客户的在职或相关离职人员。
(五)支持客户的诚信廉洁建设,若客户员工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
供应商必须拒绝,并向客户内部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