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
信状况良好,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
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