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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独立董事应听取公
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
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
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年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对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
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的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