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讯: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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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的标准、人选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只要与
会委员能够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使用电子签名、传真、扫描等方式作出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资料
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生变动,本规则自动随之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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