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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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 于 2023 年
                     (以下简称“原协议”
                              )、2023
年 9 月 18 日签署了《关于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
       :新湖控股拟将其所持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财股份”)的部分股票转让给本公司,以抵偿其应付本公司借款
本 息 3,225,388,589.56 元 。 转 让 价 格 7.52 元 / 股 , 转 让 股 数
份”)
  。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
分别持有其 48%、52%的股权,历史上因同比例投入形成应付本公司
借款本息,本次交易使公司前述债权获偿,资产结构得到改善,且不
影响湘财股份的控制权和股权清晰性、稳定性。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关系:新湖控股与本公司同受新湖集团控制。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陈夏林;公司经营
范围: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
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木材、机械设备、煤炭(无储存)、焦炭、
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橡胶、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饲料、
矿产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原料油、
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新湖控股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湘财股份有限公司(SH.600095)
股票,截至目前直接持有湘财股份11.19亿股,占其总股本的39.13%。
集团分别持有其 48%、52%的股权。
   公司于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分别为新湖控股提供股东借款
司 当 年 加 权 平 均 资 金 成 本 按 6.5%-7.25% 利 率 计 提 利 息
临 2023-001 号)
            。2023 年 8 月 30 日、9 月 5 日,新湖控股以现金方
式 归 还 231,497,313.18 元 , 剩 余 应 付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股份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通股。公司与新湖控股同受新湖集团控制,相关转让符合《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4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后继续遵守相
关股份限售要求。
  (二)交易标的主要信息
  湘财股份成立于1994年3月,注册资本:285,919万元,注册地址
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
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史建明;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
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
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湘财股份主要股东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40.07
浙江财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17.49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5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78
  四、标的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与依据
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项下标的股
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根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3%(7.52 元/股)之孰低确定,且不低于前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2-158 号)
                             ,以及湘财
股份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湘财股份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5,761,786,568.24        34,788,456,047.80
负债总额                 23,851,353,748.90        22,905,308,380.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884,894,663.57        11,855,458,380.01
每股净资产(元/股)                           4.16                 4.15
营业总收入                 1,289,276,325.18         3,516,163,986.63
净利润                        136,550,487.72       -326,290,803.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5,606,983.47        839,238,338.13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标的系上市公司股票,定价依据参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
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双方一致同意,新湖控股将分批解除必要数量的湘财股份
的股票质押并配合分批办理过户登记等各项手续。
  (二)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根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93%、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3%、前1个交易日收
盘价的93%之孰低确定,且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即7.52
元/股。
  (三)标的股份的数量: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总额应等于新湖控
股对新湖中宝应付的待偿借款本息,即 3,225,388,589.56 元。据此,
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用于偿债的标的股份的总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标的股份的总股数=待偿借款本息(即本次股份转让对价总额)/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双方依上述公式计算并确认,新湖控股应向新湖中宝抵债转让的
标的股份为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湘财股份 428,908,058 股无
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15.00%)
                              ,包括该等
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监事提名权、资产分配
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湘财股份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和权益。
  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
湘财股份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
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
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转让的实施
快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
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审核确认意见。
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即 6 个
月内)完成。双方应相互配合于前述期限内按照如下分三期/批次在
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新湖中宝 A 股证券账户的相
关登记手续:
  (1)第一期/批次:办理完成 106,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
续(占标的股份的 24.71%,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3.71%);
  (2)第二期/批次:办理完成 162,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
续(占标的股份的 37.77%,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5.67%);
  (3)第三期/批次: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中剩余全部股份,即
总股本的 5.63%)。
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应协同办理完成该等股份中已被质押股
份的解除质押手续,保证并促成相应数量的股份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前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负担。
从新湖控股过户和变更登记至新湖中宝名下之日起(含当日,即股份
转让完成日),该等股份及其之上对应的湘财股份全部股东权利、义
务、责任、风险由新湖中宝享有和承担。
次股份转让项下就该期/批次标的股份所形成的应付新湖控股股份对
价款的债务与新湖控股应付新湖中宝待偿借款本息的债务,等额部分
相互抵销,新湖中宝无需另行支付标的股份的对价款。
  (五)其他
生效。
订及补充而达成,应作为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如原协议与补充协议
约定有不一致或冲突,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
定的,按原协议约定、或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方可按照交易所、登记公司、税务部门等外部机构的规则和要求,依
据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原则,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具体
事项予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就各期/批次标的股份转让签署补充协
议(如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相关文件。
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守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内容或作出的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
利支付的全部费用。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
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
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交易项下涉及湘财股份股票的协议转让未取得相关部
门合规性确认。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使公司对新湖控股的债权获偿,取得相对应的湘
财股份的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流动性。
  公司向新湖控股提供的历次股东借款,新湖控股主要用于投资湘
财股份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新湖控股用湘财股份
的股份抵偿其应付本公司债权,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
 本次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仍需经有关部门合规审
查。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何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0.11%的股份)发来的《董事提名函》,
拟提名何锋先生为公司董事。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提名何锋先生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如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同意委任何锋
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何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附: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何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出生,工商
管理学硕士。曾就职于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
今任衢州智造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何锋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何锋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具备担任董事职务的
资格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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