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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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2层 邮政编码:230071
       电话/TEL:(86)0551-65633326 传真/FAX:(86)0551-656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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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合肥)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下述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刊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刊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
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将
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由非累积投票议案更正为累积投票议案。
   同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未少于十五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间的间隔未多于七个工作日,股东
大会更正补充公告未涉及提案实质性修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习友路1682号(公司住所地)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76,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6.5855%。其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9月19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91,36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5,885,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55%。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暂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关于选举魏臻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选举诸葛战斌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选举张汉龙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选举程运安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吕蓉君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选举廖朝晖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案》;
  (1)《关于选举姜志华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徐丽丽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856,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魏臻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2)《关于选举诸葛战斌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3)
     《关于选举张汉龙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4)
     《关于选举程运安先生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吕蓉君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2)《关于选举廖朝晖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姜志华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2)《关于选举徐丽丽女士担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424,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1,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0.512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盖章并经
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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