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77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
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战略
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
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特利环保”)
(现用名: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
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关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向吉特利环保增资 3,000 万元人民
币,增资完成后持有其 4.1096%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公司与吉特利环保约定了相关业绩要求、回购及保证条
款,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吉特利环保经审计的合计税
后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人民币;
(2)吉特利环保不晚于 2023 年 10 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
材料。
(3)如果吉特利环保未能完成上述条款中的任一承诺,或提交 IPO 材料后
撤回申请或被交易所或证监会否决,大胜达有权向吉特利环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要求按照已支付的投资款年单利的 8%计算的金额(“回购额”)进行回购,
但吉特利环保未完成上述(1)项业绩指标而大胜达同意继续 IPO 申报的除外。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战略合作
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二、本次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现因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吉特利环保的上市进度也相应受到影响,根据
吉特利环保告知的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净利润数据,合计低于人民币 1.2 亿元
且 IPO 申报进度相应受到影响,预计 2023 年 10 月不能提交 IPO 申报材料,其已
触发《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权条件。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不行使与吉特利环保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
回购权和签署《补充协议》,继续投资吉特利环保。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瑞路 518
号
乙方 1: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曾用名“吉特利环保科技(厦
门)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安路 523 号
乙方 2:苏炳龙(吉特利环保实际控制人)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丙方:吉特利环保其他原股东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相关协议履行情况及确认意见
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各国产品政策变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的业绩
完成情况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其上市进度也相应受到影响,相关回购条件
已经触发。但考虑到上述外部因素影响及双方后续的战略合作,经《投资协议》
各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不行使《投资协议》的回购权,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同时,《投资协议》第 4.1 条、4.2 条终止,协议各方在本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回购相关条款。
第二条 回购条款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回购事宜做出如下约定,并依此执行:
审计的合计税后净利润低于 1.2 亿元人民币;或 2)标的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 IPO 材料。
或提交 IPO 材料后撤回申请或被交易所或证监会否决,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按照
已支付的投资款年单利 8%计算的金额(“回购额”)进行回购,即回购额=已支付
投资款本金(3,000 万元)+已支付投资款本金*8%*支付投资款之日(2021 年 12
月 7 日)直至回购完成之日的天数除以 365 所得的数字。
但标的公司未完成回购触发条件之“1)”项业绩指标而甲方同意继续 IPO
申报的除外;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在完成 IPO 申报或触发回购条件前,不进行分红。
甲方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前述回购额: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股权;
如甲方根据前述方式所得不足回购额,则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苏炳龙以现
金方式向甲方补足差额。
上述回购权的行权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如在触发回购条件之日起满 30 个工
作日甲方未主张回购权的,该项权利灭失。
该项回购权在标的公司提交 IPO 申报之日中止执行,如 IPO 申请获得交易所
和证监会审核通过,该项权利则终止解除,如未获得审核通过则恢复执行。
第三条 其他
任意一方要求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继续
享有和承担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
《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四、决定不行使回购权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出资 3,000 万元向吉特利环保增资后,持有吉特利环
保 4.1096%的股权,出资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比例为 1.47%。公司对吉特利环保的投资是希望通过技术与市场上的协同优势,
促进共同发展,只是收购少数股权的战略性产业投资,并非单纯性的财务性投资,
不构成整体收购,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基于吉特利
环保的业绩完成情况、业务规模、国际政策和外部环境综合考虑,公司持有的吉
特利环保股权公允价值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情况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吉特利环保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要求,但吉特利环保日常经
营履约能力正常,不影响与公司前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的正常履约。根
据《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打造海南纸浆模塑环
保餐具项目,并共同设立了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
达”),公司持股 90%、吉特利环保持股 10%。吉特利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
大胜达订单供货,向海南大胜达优先销售生产设备、生产线、提供所有技术支持
保障正常运行达产,并在满足自身产能情况下,以同等对外采购价,优先向海南
大胜达提供海南及华东地区的纸塑餐具业务订单,吉特利环保是海南大胜达的重
要合作伙伴,公司从长远战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仍看好吉特利环保的未来发展。
公司决定不行使回购股权不仅仅考虑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比较,也考虑了
吉特利环保对公司业务发展所起的支持促进作用。本次决定不要求回购,并持续
开展公司与吉特利环保的合作,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
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渗透率,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本次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及考虑,实现投资目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签署《补充协议》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已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要求、回购及保证条款行使权利,并决定
不要求回购,继续持有吉特利环保的股权;该决定有利于公司实现投资收益的最
大化,达成本次投资的投资目的。
回购条款的设置是基于公平商业谈判博弈后的结果,公司决定不要求回购并
签署《补充协议》继续设置回购权条款是作为投资交易的一种保护措施,降低投
资风险,是公司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所设置的保护性条款,是符合商业惯例的
正常商业合作安排。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权条款,已综合考虑了吉特利环保近年主要
财务指标情况,同时考虑宏观环境的变化、吉特利环保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投资吉特利环保的投资目的系为与吉特利环保达成战略合作,
促成共赢发展,同时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补充协议》的业绩要求、回购
条款,系投资安全保障性条款。本次签署《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也系出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及考虑,实现投资目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于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不行使与吉特利环保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
定的回购权和拟签署《补充协议》。本次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
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及考虑,实现投资目的,不会损害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决定不行使与吉特利环保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
定的回购权和拟签署《补充协议》,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
的及考虑,实现投资目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综合考虑了吉特利环保近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同时考虑
宏观环境的变化、吉特利环保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决定不行使与吉特利环保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权和拟签署《补充协议》、
重新约定回购条件,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及考虑,实现
投资目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认为:大胜达作为《投资
协议》的签约方具有行使《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权的主体资格;大胜达本次决
定不要求回购股权符合《民法典》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大胜达投资吉特利环保的投
资目的系为与吉特利环保达成战略合作、共赢发展,同时取得投资回报;大胜达
拟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要求、回购条款,系投资安全保障性条款;拟
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也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及考虑,
以最终实现投资目的,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