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
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9月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李鑫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李
鑫女士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李鑫
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ROY STEVEN HERBST、钱智、张淳、冯晓源、孟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