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