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提名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
立性,可以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符合《国有金融企
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吕益民 戴德明 周凤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