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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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蜀道装备                 证券代码:30054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蜀道装备、本公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
          指
司、公司          同)
本激励计划     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票、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
激励对象      指
              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股本总额      指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试行办法》    指
              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通知》(国资
《规范通知》    指
              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工作指引》    指
              [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省国资委     指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蜀道装备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蜀道装备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蜀道装备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
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蜀道装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蜀道装备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2 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班子成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
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述情形:
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
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公司
                                 性股票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总量    总股本
                                  量上限
                                           的比例     比例
                                 (万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班子成员合计(4
            人)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不超过 108 人)
           预留部分          69.6   14.54% 0.43%
            合计           478.8 100.00% 2.98%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478.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
总额 16,069.1993 万股的 2.98%。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409.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授出权益的 85.46%;预留权益不超过 69.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国有出资企业审核通过及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
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
计划进行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40%
           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9.5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9.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 9.59 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
人员;
父母、子女;
人。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人。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
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4)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股票市价”指公司董事会
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2026 年的 3 个会计年
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上述同行业取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标准下全部 A 股上市公司。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
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
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公司现行的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定
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
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
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
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同时,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
收益。
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但总股本未发生变动等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
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人。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 2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
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
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蜀道装备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
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
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
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
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
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
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
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
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
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
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
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蜀道装备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蜀道装备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
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
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和自身实际
情况,选取扣非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其中扣非归母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营业收入反映了公司市场地位、
市场占有能力;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的营业效率。前述指标的选择充分
体现了公司高质量的发展导向,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为基本要求,
从企业成长角度实现自我超越,追求企业长期价值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能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
具体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蜀道装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任一条
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3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4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
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析,而从《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告
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国有出资企业审核通过及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意;
  (2)蜀道装备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稿)》及摘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理办法(修订稿)》;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以下无正文)
(此天?正?,? く上海栄正企?.海服多(集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濁道装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汁划
(草案修訂稿) 之独?財?瓯向報告>的然字盖堂)
多カ?:従で
                      (分
          上海菜正企?各論服多/集国)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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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蜀道装备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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