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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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世华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即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
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世
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013 号),世华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00 万
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72,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2,886,95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9,113,045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股数量为 62,459,04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178,613,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8.01%。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获得的转增股份 51,032,400 股。本次
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78,613,400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
公司总股本 172,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640,000 元(含税),
转增 68,80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72,000,000 股变更
为 240,800,000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向符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以 6.0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72,440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份
总数由 240,800,000 股增加至 241,072,440 股。
完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 21,558,872 股,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41,072,440 股增加至 262,631,312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62,631,31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数量为 200,172,272 股,占总股本的 76.2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总股本的 68.0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锁定期、减持的承诺
   “(1)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
  世华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世华科技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世华科技持续稳定经营。
  (3)世华科技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世华
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世华科技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世华科技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
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世华科技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
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世华
科技股份。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世
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
  世华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世华科技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世华科技持续稳定经营。
  (3)世华科技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世华
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世华科技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世华科技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
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世华科技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
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与计建荣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与
计建荣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在计建荣担任世华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与计建荣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与计建荣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世华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世华科技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世华科技持续稳定经营。
  (3)世华科技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世华
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世华科技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世华科技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
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世华科技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
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配偶蔡惠娟直接持有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
华科技”)股份,上述股份为本人与蔡惠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上述股份进行
处置前均需本人与蔡惠娟协商一致决定,因此本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间接持
有世华科技的上述股份;此外,本人为世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本人承诺、
并将督促蔡惠娟共同遵守如下内容:
  (1)本人与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人与
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在本人担任世华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与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与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
  世华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与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人与蔡惠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与蔡惠娟在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世华科技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世华科技持续稳定
经营。
  (3)世华科技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世华
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与蔡惠娟世华科技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与蔡惠娟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世华科技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与蔡惠娟减持原因、
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世华科技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
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与蔡惠娟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
不违背本人与蔡惠娟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与蔡惠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与蔡惠娟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与蔡惠
娟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与蔡惠娟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与蔡惠娟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
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与蔡惠娟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
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与蔡惠娟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与蔡惠娟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与蔡惠娟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所有,本人与蔡惠
娟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与蔡
惠娟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与蔡惠娟
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自世华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世华科技回购本
公司持有的世华科技股份。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基于世华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世华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所持世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世
华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
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世华科技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
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
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世华科技
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世华科技指
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世华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计建荣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世华科技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
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
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
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人拟减持所持世华科技股份时,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
定。”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世华科技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
有关承诺。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
期持有公司股票。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世华科技
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及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本合伙企
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世华科技股份的,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且不违背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
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世华科技股份时,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
息披露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78,613,4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通数量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股)
      耶弗有投资发展
      (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世禄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187,181,669    71.27%   178,613,400   8,568,269
  注:顾正青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 71,778,269 股,其中 8,568,269 股限售股份为其认
购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78,613,400        -
  六、本保荐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
严格遵守相应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世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学孔       刘一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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