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过对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符
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孙培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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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明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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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萍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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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