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6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
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司总股份的 20.4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9,701,0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1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211,23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921%。
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7,211,43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211,23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921%。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9,736,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6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81%;反对 7,175,7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55%;弃权 46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杨军、万晓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