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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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制,完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   析         吴锦利           朱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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