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远兴能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