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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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该
法人的内部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
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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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凡涉及公司股权转(受)让、资产管理、
投资方案、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可以由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向有关专门机构进行咨询,并必须附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咨询意见,供
各位董事在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
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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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批准。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
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重大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
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四)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低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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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
等方面的权力。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享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10%的事项。
     (二)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担保、
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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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
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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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议案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由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书面(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下同)通知全体董事,并通知监事列席。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由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时
间、地点、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
件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如遇突发重大、紧急事项时可在
会议当日以口头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应明确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召开
事由及具体地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议案需要,由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本公司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聘请的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议案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全体
董事及监事,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八条 各位董事应认真审阅议案,如有修改意见,应于会前 2 日提出书
面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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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请假,并按规定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 2 次(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签字审议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议。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二)传阅审议。传阅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
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采用传阅签字审议方
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当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顾问有权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若发现或认为董事
会有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时,监事应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也可会后发表书
面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对提交审议的议案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或
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议案实行逐项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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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阅
方式,或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作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
应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成员应在列席会议记录上签字。重大事
项要有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等按规定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人员若需查阅董事会原始记录和资料,应由董事
会秘书报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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