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3-064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1 号】,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庚置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时
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就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2018 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
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燃料油贸易,
未按规定以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庚星股份 2018 年营业收入 147,706.07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77.05%,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称中庚置业)占用公司贸易预付款 2,829.20 万元,金额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2.19%;2021 年 2 月,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庚星股
份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 2,023.20 万元,金额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7.87%。上述资金占用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偿还完毕。2023 年 4 月 29 日,
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资金占
用事项进行了披露。
中庚置业、庚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也未在此
后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对庚星股份 2018 年
会计核算错误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
夏建丰对庚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梁衍锋、石春兰、
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你们
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 号】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
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 号】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福建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