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9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 11 栋 7 楼 701 会议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
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2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48,466,81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9.77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全
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牟峰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48,335,207 99.9470 131,610 0.053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48,335,207 99.9470 131,610 0.053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3,855,6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48,335,207 99.9470 131,610 0.053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序号 当选
(%)
《关于选举汪建先生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牟峰先生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徐讯先生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余德健先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朱岩梅女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羿焜先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吴晶女士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序号 当选
(%)
《关于选举李正先生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许怀斌先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杨祥良先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孙健先生
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序号 当选
(%)
《关于选举周承恕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刘少丽女
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关于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
预计额度的议
案》
《关于选举汪
建先生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牟
峰先生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徐
讯先生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余
德健先生为公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朱
岩梅女士为公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方
浩先生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 5
议案》
《关于选举刘
羿焜先生为公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晶女士为公司 9,010 0
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李
正先生为公司
独立董事的议
案》
《关于选举许
怀斌先生为公
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杨
祥良先生为公
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关于选举孙
健先生为公司
独立董事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宋阳周、刘加欧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