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核查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北斗星通(重庆)汽车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北斗”)拟以现金方式向北京华瑞世纪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瑞智联”)出售北斗星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斗智联”)1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通过重庆北斗持有北斗智联的股权由现有的 33.21%下降到 18.21%,北斗智联不
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作
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鉴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
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
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
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国军 刘 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