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两期激励计划”)部分考核指标,是基于外部
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虑,本次调整能够更好地
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两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因此,同意《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考核指标的议案》。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
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相
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
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袁新文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