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9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共计 8,860.30 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
一、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遂宁
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辉
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洪尧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公司”)提起的两起诉讼。该两起诉讼将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公司。
公司中标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仁里古镇 PPP 项目后,由洪尧公司将
该项目中的“灵泉寺周边山体亮化 EPC 工程”分包给了明之辉公司,并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该工程
合同总价为 1.1 亿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
浮 36%为准,并对该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9 年 8 月
围外新增加的工程、相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
定新增加的工程暂定总价为 1 亿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
额基础上,下浮 36%为准。支付方式与《分包合同》一致。签订《分包合同》后,
明之辉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进场施工,在签订《补充协议一》后,明之辉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同时对新增工程进行施工,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完成施工并整
体亮灯,于 2020 年 1 月 8 日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公司等相关方验收。
《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两份合同暂定总价为 2.1 亿元,因在施工过程中,
除该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又增加了部分新增工程,未包含在该两份合同中,
最终财审金额未确定。因此,2020 年 6 月 22 日明之辉公司与洪尧公司为该工程竣
工结算顺利完结,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就工程最终结算金额达成如下约定:
若该工程量最终财审结算工程款在 2.1 亿元内(含 2.1 亿元),则双方按之前合同
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最终价格以总承包人与政府部门共同确认的政府审
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 36%为准,结算给分包人),若该工程最
终财审结算工程款在 2.1 亿元以上,则 2.1 亿元以内仍按之前的合同约定结算方
式进行,超出 2.1 亿元以上部分的最终结算工程款,以总承包人与政府部门共同
确认的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 26%为准,结算给分包人。
其余内容仍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2021 年 12 月 25 日,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公
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认定灵泉寺周边山体亮化 EPC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 2.46 亿
元,扣除非由明之辉公司实施的部分,剩余结算金额为 2.44 亿元。2022 年 12 月
双方依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即下浮后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
程款为 1.59 亿元。截至目前,洪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8,072.07 万元,
尚有 7,871.02
万元未支付。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明之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7,871.02 万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 7,871.02 万元为本
金,按原告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 4.35%计算,从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计至款项实
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为 217.63 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公司。
公司中标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仁里古镇 PPP 项目后,由洪尧公司将
该项目中的“莲里公园亮化 EPC 工程”分包给了明之辉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合同总
价为 1,500 万元,最终价格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基础上,下浮 28%
为准,并对该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分包合同》
后,明之辉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进场施工,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完成施工并整
体亮灯,于 2020 年 1 月 8 日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公司等相关方验收。
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进度款。2023 年 6 月 9 日,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投资审
计中心审核,认定莲里公园亮化 EPC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 1,063.63 万元。2023 年
双方确认依照合同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基础上下浮 28%,即最终
审定下浮后结算金额为 765.81 万元。办理结算后,洪尧公司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明之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765.81 万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 765.81 万元为本
金,按原告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 4.35%计算,从 2023 年 7 月 4 日起计至款项实
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为 5.84 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未新增小额诉讼情
况,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两起诉讼,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
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