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3-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时间: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9:25,9:30—
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34,013,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 场投 票的 股东 3人, 代表 股份 200,796,729 股, 占 公 司总 股份的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217,1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94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7,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份的0.127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990,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1%;
反对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50%;
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5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34,009,496股
同意股份数:234,009,49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12,767股
同意股份数:712,767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
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