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外籍员工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已充分说明。
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不再向前述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52.01 元/份的行权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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