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
由 34 人调整为 3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50 万股调整为 50.98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
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 1 人因离职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
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0 人,将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50 万股调整为 50.98 万股,将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除因上述情况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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