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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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和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 5
名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
正,以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89 人调减
至 286 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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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
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289 人调整为 286 人。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取消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 5.5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919.9946 万股
调整为 914.494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9.9946 万股调整为
人。
此外,286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名字更正(证件号码、获授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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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
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