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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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以人民币
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光正眼科从二级
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19.994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455.202 万股的 1.79%。其中首次授予 859.9946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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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总额的 93.48%;预留 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总额的 20%。
(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30 元/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王铁军 董事、副总经理 15 1.63% 0.03%
王建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 1.09% 0.02%
李俊英 董事、财务总监 10 1.09% 0.02%
陈少伟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周荷莲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陈智芳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廉井财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荣翱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张勇辉 副总经理 15 1.63% 0.03%
王文玲 总经济师 10 1.09%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279 人) 724.9946 78.80% 1.41%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859.9946 93.48% 1.67%
预留部分 60 6.52% 0.12%
合计(289 人) 919.9946 100.00% 1.7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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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
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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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较之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
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30%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50%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72% 62%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安排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
的营业收入较之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50%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72% 62%
以上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权益解
除限售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80%
A<An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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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按公司内部现行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按照下
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考核评分 评分≥80 70(含)<评分<80 60(含)<评分<70 评分<60
解除限售系数 1.0 0.8 0.7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 5
名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
正,以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89 人调减
至 286 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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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9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854.494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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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来源:光正眼科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人数:286 人
(五)首次授予价格:3.30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王铁军 董事、副总经理 15 1.64% 0.03%
王建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 1.09% 0.02%
李俊英 董事、财务总监 10 1.09% 0.02%
陈少伟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周荷莲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陈智芳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廉井财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荣翱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张勇辉 副总经理 15 1.64% 0.03%
王文玲 总经济师 10 1.09%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276 人) 719.4946 78.68% 1.40%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854.4946 93.44% 1.66%
预留部分 60 6.56% 0.12%
合计(286 人) 914.4946 100.00% 1.7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共计取消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5 万股,因此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919.9946 万股调整为 914.4946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9.9946 万股调整为 854.4946 万股,预留部
分 60 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89 人调整为 286 人。此外,286 名激
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名字更正(证件号码、获授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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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
人所得税。
八、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
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将根据首次授
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 股份支付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
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九、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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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安排。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其他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以人民币 3.3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4.49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
认为: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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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
以人民币 3.3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
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