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19日,以
人民币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6名激励对象授予854.4946万
股限制性股票。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页)
监事签名:
杨红新 宋一韬 李伟莉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