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树浙、杨轶清、宋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