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
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
见
公司终止并申请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决定,系基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
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审议
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二、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租赁符合公司发展所需,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宜。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变更后募集资金
投向仍为公司主业,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对
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