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该项交
易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将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一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