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6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
暨签署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原协议内容: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湖控股”
)签订了《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
:新湖控股
拟将其所持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的部分
股票转让给本公司,以优先抵偿其应付本公司借款本息,具体转
让价格和股数另行商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27 号)
。
? 交易进展:公司与新湖控股签署了《关于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新湖控股以协议转让的方
式将其所持湘财股份的部分股票转让给本公司,以抵偿其剩余应
付本公司借款本息 3,225,388,589.56 元,转让价格 7.52 元/股,
转让股数 428,908,058 股(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15.00%,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提交相关部门合规性审
核。
? 过去 12 个月,除已披露和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新湖控股未
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的实施需要满足湘财股份股份转让的合
规性要求,如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合规性审核未获得通过,交易存
在中止的风险。(2)本次交易涉及相关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
如解除质押事项未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存在股份无法顺利过户的
风险。(3)交易推进进程中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会影响交易的最
终完成。如确有相关风险发生,公司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及进展
过,公司与新湖控股签订了《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
协议”):新湖控股拟将其所持湘财股份的部分股票转让给本公司,
以优先抵偿其应付本公司借款本息 3,456,885,902.74 元,其中本金
待本次转让取得本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再根据湘财
股份的股票价格、估值情况等因素另行商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
过,公司与新湖控股签署了《关于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标的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与依据
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项下标的
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根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前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3%(7.52元/股)之孰低确定,且不低于前1个交
易日收盘价的90%,即7.52元/股。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2-158 号),以及湘
财股份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湘财股份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5,761,786,568.24 34,788,456,047.80
负债总额 23,851,353,748.90 22,905,308,380.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884,894,663.57 11,855,458,380.01
每股净资产(元/股) 4.16 4.15
营业总收入 1,289,276,325.18 3,516,163,986.63
净利润 136,550,487.72 -326,290,803.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5,606,983.47 839,238,338.13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标的系上市公司股票,定价依据参考上市公司股份协
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双方一致同意,新湖控股将分批解除必要数量的湘财股
份的股票质押并配合分批办理过户登记等各项手续,新湖中宝无需
再就湘财股份的股票带质押过户等事项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根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60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3%、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3%、前1个交易日
收盘价的93%之孰低确定,且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即
(三)标的股份的数量: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总额应等于新湖
控股对新湖中宝应付的待偿借款本息,即 3,225,388,589.56 元。据
此,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用于偿债的标的股份的总股数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标的股份的总股数=待偿借款本息(即本次股份转让对价总
额)/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双方依上述公式计算并确认,新湖控股应向新湖中宝抵债转让
的标的股份为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湘财股份 428,908,058 股
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15.00%),包括该
等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监事提名权、资产
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湘财股份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
权利和权益。
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
若湘财股份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
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
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转让的实施
快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
等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审核确认意见。
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即 6
个月内)完成。双方应相互配合于前述期限内按照如下分三期/批次
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新湖中宝 A 股证券账户的
相关登记手续:
(1)第一期/批次:办理完成 106,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占标的股份的 24.71%,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3.71%);
(2)第二期/批次:办理完成 162,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占标的股份的 37.77%,占湘财股份总股本的 5.67%);
(3)第三期/批次: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中剩余全部股份,即
份总股本的 5.63%)。
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应协同办理完成该等股份中已被质
押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保证并促成相应数量的股份在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前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负担。
成从新湖控股过户和变更登记至新湖中宝名下之日起(含当日,即股
份转让完成日),该等股份及其之上对应的湘财股份全部股东权利、
义务、责任、风险由新湖中宝享有和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项下就该期/批次标的股份所形成的应付新湖控股股份
对价款的债务与新湖控股应付新湖中宝待偿借款本息的债务,等额
部分相互抵销,新湖中宝无需另行支付标的股份的对价款。
(五)其他
通过后生效。
及补充而达成,应作为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如原协议与本协议约
定有不一致或冲突,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
的,按原协议约定、或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方可按照交易所、登记公司、税务部门等外部机构的规则和要求,
依据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原则,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
具体事项予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就各期/批次标的股份转让签署补
充协议(如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相
关文件。
四、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偿债暨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关
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黄芳女士回避表决。
(二)该关联交易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前获得
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经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该
关联交易事项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
时该项交易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产生影响。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一起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意见如下: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定价原则,定价结果合理、公允,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湘财股份的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流动
性。
易完成后也不会新增其他关联交易。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一起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次补充协议将与原协议一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
票权。本次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仍需经有关部门合规
审查。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