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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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
席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听取了会议主持人的介绍,审核了全部
议案。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李俊、杨红、曹蓓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李俊女士、杨红女士、曹蓓女士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李俊女士、
杨红女士、曹蓓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俊、杨红、曹蓓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审计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上市公司审计的独立性、
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本次拟变更并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其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
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
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蔡元庆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明江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   飞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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