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并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合规,理由恰当。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
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蔡元庆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明江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 飞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