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
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
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
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
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将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利于提高公司
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和品牌规模影响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事
项。
独立董事:刘曙萍、唐治、陆银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