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23-03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钻井平台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海油服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服租赁(天津)”)
及中海油田服务(海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田服务
(海南)”)拟以自有资金向大连船舶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船海工”)购买四座 JU2000E 自升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22 年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3 年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油服租
赁(天津)及中海油田服务(海南)与大船海工共签署四个自升式钻井平台买卖
合同,对应购买四座 JU2000E 自升式钻井平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32.516 亿
元(不含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性研究报告的议案》。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购置四座 JU2000E 自升式
钻井平台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大连船舶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9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00956Q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盐岛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孙颖智
注册资本:人民币 64570.55 万元
经营范围:石油钻井平台及其它海上结构物的设计、制造、改装与修理(涉
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大连临港船舶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大船海工目前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座平台的建造方均为大船海工,该等平台是用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
开采工程作业的钻井装置,适合于世界范围内 400 英尺水深以内的海洋环境下作
业,最大钻井深度可达 35,000 英尺。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最新市场行情及交易环境、相关市场报告、从第
三方获得的钻井平台交易相关报价信息、市场上可供参照同类型或功能类似的钻
井平台最新交易价格 (相关钻井平台每座交易价格平均处于“人民币 8 亿元至 9
亿元”的范围)、交易标的的抵押情况、卖方提供的标的资产未经审核账面值每
座平均约为人民币 14.5 亿元至 15.5 亿元等因素,并由交易主体之间按照公平合
理及一般商业条款原则,经公平磋商后最终厘定。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 合同主体
卖方: 大船海工
买方 1:中海油服租赁(天津)
买方 2:中海油田服务(海南)
中海油服租赁(天津)为根据中国的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租赁业务。
中海油田服务(海南)为根据中国的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主要从事油气勘探服务。
(二) 交易价格及支付
四座平台的合同总金额合计人民币 32.516 亿元(不含税),每座平台合同价
格为人民币 8.129 亿元(不含税)。若卖方延迟交付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价格应
根据平台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而向下调整。
两座不存在抵押的平台:在满足(i)平台买卖合同生效;(ii)卖方提供
第一期款的发票;及(iii)卖方提供第一期款保函(以上合称为“第一期款付
款条件”)后,分两期支付:五个工作日内买方以人民币 4.04 亿元作为第一期
款支付给卖方;平台交付时,支付合同项下余款。
两座存在抵押的平台:在满足第一期款付款条件后,分两期支付:五个工作
日内买方以人民币 8080 万元作为第一期款支付给卖方;平台交付并解除抵押时,
支付合同项下余款。
(三) 标的资产交付
四座自升式钻井平台其中两座在买卖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交付,另外
两座平台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或以前交付。
(四) 权属状况说明
四座自升式钻井平台中,两座平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性转让
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另外两座平台部分设备存在抵押,大船海工已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平台出售的
声明。除上述抵押外,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五)保函
以买方为受益人出具第一期款保函,作为平台买卖合同项下卖方违约需要向买方
退还第一期款及相关利息之责任及义务的担保。
性商业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独立质保保函,保函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保函有效期为标的资产交付之日起 19 个月。
六、购买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改善大型装
备质量,填补老龄平台逐步转型和退出缺口。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交易标
的的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